欢迎来到云南李贵红律师网!我将为您提供最好的诉讼解决方案...
云南-昆明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8836-4899、0871-63620040
扫描二维码,即刻与律师交流咨询!
咨询律师
*姓名:
*电话:
邮箱:
  【查看留言】
来访须知
1、来访提前预约。律师很多时间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开庭、调查取证、调解等。所以来访请务必提前预约面谈时间,以免您来回跑路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联系昆明专业律师名片

慎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

发表时间:2014/03/31 00:00:00  来源:李律师网  作者:李贵红综合  浏览次数:2773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而且,最高法院曾专门作出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限制了农民对房屋的买卖。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担保,一般情况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钻石广场17楼    联系电话:0871-63620040   咨询热线:13888364899
版权所有:云南李贵红律师网 ynlgh.com © 201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6005682号-2
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贵红律师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