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职业的兴起 |
|
|
||
|
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开了封建中国的大门。随着西方商品、文化和政治力量的涌入,中国开启了它的现代化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舶来品的“律师”也随着东渐的西风在中国播下种子、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到民国已经成为近代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阶层。
法者,国之重器。无论是国家权力的建构还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无论是社会伦理的规范还是个人行为的指引,法律在国家、社会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便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从清末的立宪到民国的约法,从巴黎和会的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均可见律师在其中参与、推动甚或领导的身影。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窗口。
律师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清末。当时清廷无人熟习现代国际法律,只能依赖外国律师处理外交事务。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任对外全权使节便是由美国律师蒲安臣担任。在他的主持下,中国和美国签订了相对平等的《蒲安臣条约》(也即《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随着不平等条约对于领事裁判权的确认,在通商口岸也逐渐出现外国律师代表华洋当事人处理纠纷。由于对外国律师操持国务怀有疑惧,在接受西方法律教育的华人逐渐受到清廷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毕业于英国林肯律师会馆、获大律师资格的伍廷芳被延揽加入李鸿章幕府,后在清廷历任要职。
伍廷芳为律师制度的引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05年,时任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会同沈家本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他们建议在京师专设法律学堂,教授法律原理、大清律例以及各国宪、刑、民、商诸法。并设速成科,习刑律、诉讼、裁判等法。在伍廷芳等人的推动之下,清廷开办法政学堂,派遣留学生修习法律,设立法政科举人、法政科进士,为中国本土律师群体打下了最早的基础。然而,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却要等到民国纪元之后。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同年,江苏都督程德全宣布江苏独立,不久便在省内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1912年,蔡寅等十四名留日法科学生提请上海都督陈其美准设“中华民国辩护士会”。其他如苏杭辩护士会、江宁律师会、南京律师公会等亦纷纷设立。律师制度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形下,于地方层面运作起来。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全国律师人数逐年增长。以北平为例,从1912年至1937年,北平律师公会的成员从41人发展至1261人,增长了近30倍。
(责任编辑:秦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