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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不到位至患者伤残医院需担责

发表时间:2016/03/15 00:00:00  浏览次数: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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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治疗不到位至患者伤残医院需担责

发表时间:2013-6-19  来源:李律师网  作者:李律师  浏览次数: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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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夏某(患者),男,1993年3月出生,于2012年3月22日晚骑摩托车不慎摔伤,于2012年3月23日到云南呈贡县人民医院就诊,云南呈贡县人民医院接收后虽进行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出现左小腿室筋膜综合症,期间进行了“左小腿室筋膜综合症切开减压术”,术后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后因出现腘动脉血栓形成,于2012年4月2日转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积极保肢后肌肉仍坏死,于2012年你4月26日行“左小腿中上段开放截肢术”,此事故导致患者夏某左小腿上段被截肢的损害后果。

事故发生后的当天,患者家属找到了李贵红律师并委托律师担任伤者的鉴定代理人,律师听完情况后,于第二天带领患者家属到医院医务科查阅原始病历并复印封存,5月10日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方赔偿患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律师和患者家属以及医院方代理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共同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委托李贵红律师担任患方的鉴定代理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委托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许可证号

530105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表明:昆明市呈贡区医院在为被鉴定人夏某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夏某左小腿截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与其诊疗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鉴定人夏某左小腿上段以下缺失达到六(陆)级伤残。

该结论出来后,专业维权律师李贵红认真审阅材料,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患关系,并根据鉴定,医院在为夏某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在导致夏某截肢后果中承担一定责任,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显而易见的,遂与医院取得联系,希望和解解决问题,避免诉累。但医院却坚决的认为其没有任何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协商计划无法进行。

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过程中,法庭建议双方调解,协商解决此事,医院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院方按30%的比例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并愿在当日一次性向患方支付该项赔偿费用10余万元,患方收到此项赔偿费用后保证此案的一切纠纷从此全部了结,不再就此事向医院提起任何诉讼或者提出其他要求。后因患方认为赔偿过低而不同意医院方提出的调解方案,等待人民法院判决。

此案中,因夏某的截肢原因是医院在为被鉴定人夏某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夏某左小腿截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对夏某的截肢负有责任。庭审中医院方本着和平解决纠纷的意图进行协商,但是医院提出30%的比例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十余万元的方案患方认为过低而未能调解成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权应受法律保护。患者到医院就医,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责任与义务为患者提供专业、可行的医疗建议或措施,并向患者阐明医疗原则、方针、具体的实施措施及可能带来的后果。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一审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夏某近二十万元,该案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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