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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在政法委干预案件后涉妨碍作证获刑一年半,再审无罪

发表时间:2015/11/30 00:00:00  浏览次数: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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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律师在政法委干预案件后涉妨碍作证获刑一年半,再审无罪

澎湃新闻记者 刘海川

2015-03-17 15:27 来自 一号专案


1月14日庭审后,刘少斌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澎湃新闻记者 刘海川 图
       以“妨害作证罪”服刑一年半后,云南律师刘少斌不断申诉,终于迎来转机。案件经昭通市中院指定盐津县法院再审后,2015年3月17日,刘少斌被宣告无罪。
       2010年,云南彝良县一起普通侵权赔偿诉讼案在终审后,当地政法委协调公、检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该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伪证”进行调查,并控制了出庭作证的四名证人和原告代理律师刘少斌。次年,经彝良县法院和昭通中院两审,刘少斌因“妨害作证罪”获刑一年零6个月。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盐津法院在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是,当年调查组取得的调查笔录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排除地方政法委干预个案,成果正在被印证。”刘少斌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认为,在“政法委领导司法工作”中产生的争议案件的问题上,该案具有样本意义。
       目前,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渎职等问题,云南省检察院已启动调查。
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
       2007年11月11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5岁男童速涛(化名)被电击伤。
       多名证人在后来的庭审中作证,听闻速涛随外祖父到村中加工厂打稻谷时,被房外一变压器高压电击伤。经法医鉴定,速涛双手达5级伤残。卷宗显示,涉事变压器属彝良县咪咡河发电公司管理,共有人是吴朝斌等14位村民。速涛后将这14人及咪咡河发电公司告上法庭。他的舅舅、执业律师刘少斌代理了该案。
       2009年11月3日,经彝良县法院审理,吴朝斌等被告被判赔13万余元,咪咡河发电公司被判赔14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被告方不服上诉后,昭通中院于2010年5月19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咪咡村村民杨必高、刘云忠、赵维国、方仕兵出庭作证,均表示速涛的爷爷曾称孩子是被电击伤的,但他们并未亲眼看见事发时的情景。最终,他们的证言并未被列为核心证据。
       但历经两年的官司,判决终于下达后,事态突然发生变化:2010年7月12日,彝良县政法委对该案成立联合调查组。
       澎湃新闻获取的一张接访记录显示,时任政法委书记接访14名被告后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时任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论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协助配合。”
       当地政法委随后通知了公、检部门,对调查组的成立进行协调。曾在案件中作证的村民杨必高、赵维国、方仕兵和刘云忠4人,先后被彝良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刑事拘留。
       远在昆明的刘少斌,也在自己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被彝良警方带走,他涉嫌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卷宗显示,对上述4名证人进行审讯时,两名办案人员曾变换身份,先后自称“彝良县公安局人员”和“彝良县检察院人员”。
       4人在审讯中供述,他们是在刘少斌的授意下,才作出对速涛一方有利的证言。2011年5月3日,彝良县法院开庭审理上述4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案。在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后,四人提起上诉,昭通市中院二审后将此案发回重审。2012年3月6日,彝良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1年7月29日,刘少斌获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与此同时,速涛案也发生逆转。2011年8月2日,经被告申诉后,云南省高院指令昭通市中院再审该案,随后,速涛方面败诉。
相关人员被调查
       2012年2月17日出狱后,刘少斌开始了漫长的上访申诉,并引起了云南省人大法工委的注意。
       多个信源曾向澎湃新闻证实,刘少斌申诉的“妨害作证”一案经云南省人大等多方协调,最终于2013年7月14日经昭通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4年1月14日,盐津县法院被指定管辖,审理该案。
       庭审上被告人一方认为,那份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证明了副检察长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
       “不仅侦查人员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进行了案件侦办活动,检察机关人员直接参加了抓捕工作,非法对民事案件证人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检察机关人员在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期间,甚至还直接负责了询问工作,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李春光透露,庭前会议上,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各方达成共识:凡是在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刘少斌被定罪的主要证据,来自4名“帮助伪造证据”的证人在审讯中的口供。证人刘云忠出庭后作证,推翻了两年前向警方指证刘少斌涉嫌犯罪的供述,“我没有在笔录上签过字,也没有人向我宣读过讯问笔录,我只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在讯问笔录上按了手印。”
       盐津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的有关证人的证实内容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速涛案中,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指控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3月17日,盐津法院宣告刘少斌无罪。
       伴随着刘少斌案的进展,一些当年接触两案的人,被频繁问话。澎湃新闻从多个信源获悉,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渎职等现象,云南省检察院进行调查。目前调查结果仍未知。
       当年的彝良县政法委某领导事后被调至昭通市政法委,任维稳办副主任。澎湃新闻注意到,2014年10月22日,昭通市委组织部的一份任前公示中,经研究,该同志拟任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但截至2015年1月19日,该领导仍未履新。昭通市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一情况与刘少斌案有直接关联。
       李春光认为,对于“地方政法委领导司法工作”方面的问题,刘少斌案具备样本意义。“排除地方政法委干预个案,成果正在被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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