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3方“代言” 这名律师好忙
2015-11-29 08:11:31 来源:云南网
这名律师好忙 同时为3方“代言”
庭上说完“认可债务”又说“与此案无关”,上诉人大呼违法
春城晚报 美编 胡强俊 画
药企资金紧张,老友出面介绍,某矿产品经营部承诺以自己的名义帮忙向银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一番折腾下来,贷款没踪影,药企请经营部转交银行的1500万元贷款保证金也要不回来,药企告上法院。此案近日二审,庭上3方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让上诉方大呼“不合法”。
事件
700万元保证金没退回来
云南云河药业公司(以下简称:云河药业)法人刘某,与毛某是多年老友。2014年,该公司资金短缺。毛某在当地有人脉,通过她的介绍,云河药业与个旧亚新矿产品经营部达成一致意见,经营部以自己名义帮助云河药业向个旧一家银行申请办理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双方达成协议后,银行方组织考察队对云河药业的资产和药品等进行了评估查封。2014年4月,云河药业分两次向该经营部打款1500万元,作为银行贷款的保证金。结果,该经营部并没有把这1500万元打给银行,也没有在该银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经云河药业多方催要,该经营部归还了800万元,还剩700万元尚未归还。
毛某在2014年8月14日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证明,这1500万元的保证金被她擅自用了。
今年1月,云河药业将该经营部和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祥公司)及毛某告上法庭,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这笔钱被毛某擅自挪用给富祥公司使用,要求3被告偿还剩下的700万元贷款保证金。
一审
3名被告中 两名“告错了”
庭审中,3被告共同答辩称,该经营部确实收到云河药业1500万元,涉案款项与富祥公司和毛某无任何关系。经营部已经退还800万元,剩下的700万元经营部愿意偿还。
一审法院红河中院认为,原告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富祥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毛某在贷款业务中,仅起到介绍作用,债权、债务双方应该只是原告与经营部之间的关系。虽然毛某出具过一份情况说明,证明这笔钱是她擅自挪用,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毛某与经营部之间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所以毛某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该经营部偿还原告700万元,驳回其他诉请。
二审
1名律师代理3方被上诉人
原告称,该经营部实际上是毛某在控制,法院认可毛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这笔钱是被毛某使用了,但在判决书中却认为毛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逻辑上存在错误。法院只判决经营部承担偿还责任而不判决毛某承担责任,不合理。原告向省高院上诉,要求经营部、毛某、富祥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毛某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确实是她用了这笔钱,她认可这笔债务,她与云河药业的刘某是多年朋友,希望原告方能给她点时间还钱。她专门成立了公司,目的是帮助原告方贷款,办不了贷款她也不愿看到。
二审中,3方被上诉人出庭的代理律师只有1人,其同时代理了3方的意见。作为经营部的代理律师,他认可这笔债务,认为与毛某没有关系;轮到毛某方发表观点,他说该案与毛某没关系,请找经营部;轮到富祥公司发表观点,这名律师也称此案与该公司无关。上诉方认为,既然被上诉方主张是3个独立的主体,同1名律师代理3位被上诉方显然不合法。本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提醒
企业融资重效率 更要考虑安全性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主任孙文杰认为,眼下很多企业都出现资金紧缺。这一时期企业融资在兼顾效率的同时更应当优先考虑安全性。
企业融资时,首先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忌采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其次,务必签订完善的书面协议。交易过程涉及金额较大的,注意保留打款凭证,如为打款方,则应要求收款方提供相应抵押物及担保。如遇要求融资者先支付一定费用再行放款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必要时请专业法律人士帮助。
春城晚报 记者 熊波 实习生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