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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出台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检察官不得再监听

发表时间:2016/01/18 00:00:00  浏览次数: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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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首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出台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检察官不得再监听
2016-01-12 07:38:08 来源: 云南网(昆明)

原标题:云南省首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出台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检察官不得再监听)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长期困扰律师的三大难题。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和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律师权益保障座谈会上获悉,为解决这些难题,我省检察系统首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在重大、敏感、复杂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上,检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主动听取律师的意见;各级检察院不得限制辩护律师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意见》实施后,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谈话内容。诉讼中,检察官妨碍律师执业的,将被追责。

如何解决会见难?

不得监听律师会见谈话内容

《意见》要求: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核实有关证据。检察院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安排人员在场,律师书面申请检察院派员参与的除外。检察机关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干扰律师的会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时,除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外,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是否允许会见的意见,书面报告检察长决定,3日内给出书面答复。因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能会见的,应向律师说明理由。当上述情况消失后,侦查部门应通知看守所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及律师,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允许律师至少一次会见。

浦理斌律师认为,在贿赂案件中,往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才被安排律师会见一次,很多时候完全是在走形式。而一些故意杀人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两三天就可以会见律师,但一些贿赂案件,等了几个月才能会见,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要给家人带一句无关案情的话都无法实现。浦理斌建议,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的陪同下,希望能安排提前会见。对于一些保密性的案情,律师会见时,可以与检察院鉴定“保密协议”,谁泄露谁负责。

如何解决阅卷难?

今年全省全面推行电子卷宗

《意见》要求,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卷宗。各级检察院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有律师提出,以往阅卷用手机和相机拍照导致卷宗材料模糊不清。很多时候,阅读书面卷宗很耗时。据了解,从去年10月云南省检察系统推行电子卷宗以来,截至去年底,全省149家检察院已有125家检察院实行了电子卷宗。今年一季度,全省检察院将全部实行电子卷宗。此外,由于检察院的案件比较多,在卷宗的制作上,也将采取外包的措施,包给一些具有保密资质的机构帮助检察院制作卷宗。

如何解决取证难?

3天作出是否同意调取决定

如何保障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对于律师收集的能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将调取证据的申请及时移交办案部门,3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调取的决定。对于律师认为无罪或罪轻的案件,应听取律师的意见。对重大、敏感、复杂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上,检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主动听取律师的意见。

如何追责?

检察官妨碍律师构成违纪要处分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妨碍律师执业,在诉讼活动中,妨碍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律师有权申诉控告,接受申诉控告的检察院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会见的,违反规定限制阅卷,违反规定限制申请调取证据等严重行为。检察机关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纠正仍不纠正,屡纠屡犯的,控告检查部门应当向纪检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进行通报并记入执法档案。

听了律师对于检察院的相关工作建议后,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在讲话时要求,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和反贪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律师对检察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改进工作充分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

记者 熊波 春城晚报

本文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黄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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