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李贵红律师网!我将为您提供最好的诉讼解决方案...
云南-昆明律师网
咨询热线:138-8836-4899、0871-63620040
扫描二维码,即刻与律师交流咨询!
咨询律师
*姓名:
*电话:
邮箱:
  【查看留言】
来访须知
1、来访提前预约。律师很多时间是外勤工作,比如法院开庭、调查取证、调解等。所以来访请务必提前预约面谈时间,以免您来回跑路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2、带齐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可能包括:身份证件、户口本、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等其他涉案资料等。
联系昆明专业律师名片

“中国第一上访户”何时“失业”?云南高院“标杆案”何时纠正?

发表时间:2011/09/23 00:00:00  来源:凤凰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494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   杨锡鸿
稿件来源:http://wq.zfwlxt.com/blog/BlogList.aspx?user=52049&def=1

    有人说我是“中国第一上访户”,仔細想来,我可能是全国绝无仅有的上访第一人:第一、我具有上访悠久历史,有四十年“访龄”;第二、我拥有23年律师资格,十年前就把“老婆婆”司法厅告上法庭,是全国律师上访第一人;第三、我是年届七旬的古稀老人,至今,我和老伴仍在上访;第四、我上访的成功比例最高:四个案子都得到接访者的支持,有两个案子得到解决。

我这根“中国第一上访户”的标杆,是云南省高院树立起来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活得有尊严,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云南省高院较上了劲,坚持到了现在。因为我坚信法律权威至高无上,枉法裁判总有一天会得到糾正!

一、我因“文革”中被打成“反革命”,第一次到京上访。结果:“应予平反纠正,收回单位工作” 

在1979年“拨乱返正”时,我到昆明市公安局上访向接待员讲了我因“半夜鸡叫”的玩笑话被打成反革命的故事: 1970年,在云南载入史册的“围海造田”工地上,单位革委会主任唐元贵喊大家起床上班,大家就用“半夜鸡叫”的台词互相喊起床。结果,别的人没事,就只我一个“把革委会主任比做周扒皮、把工人比做长工,对围海造田不满,反对围海造田。” 而“反对围海造田,就是反对省革委,反对省革委就是反革命!” 于是,我成了“反革命”,被送农场“劳教”三年!由于单位拒不平反落实政策,只有上访。

接待员听后简直不敢相信,我说:“如果我说假话欺骗领导,可以再处理我!” 后来,我再次上访时,接待员告诉我,他查看档案了,我反映的情况属实,决定为我平反纠正,叫我找单位人保组的人一同来拿批文。后来,单位人保组的人同我一齐拿到了昆明市公安局(1980)935号批文:“经昆明市公安局批准:原送教不当,应予纠正,收回安排工作……” 但单位仍顶死不愿落实政策,为此,我第一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在中央“拔乱返正”的光辉政策照耀下,1983年得已彻底平反纠正。所以,我可能是普通老百姓上访成功的第一例上访人!

在1983年平反纠正后,我便被从工作单位借调到昆明市盘龙公安分局搞“严打”,后被盘龙区政府授予“先进个人”称号,这样出“农场”门、进公安门并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我可能也是中国第一人!

二、我因云南省高院树立的“反攻倒算”标杆案,第二次到京上访。结果:因房屋拆除,不了了之。

1983年“沙惠珍诉蔡云龙侵犯庆云街27号产权案”,我是该院的住户,便被列为六被告之一,参与了诉讼。这是我与云南省高院打交道的第一个案子。

解放前,蔡云龙等七户就租用庆云街27号院居住。由于沙家有相连的高山舖65号及庆云街27号、28号三院房屋,沙惠珍是地主,其夫何石卿是伪县长、地主。所以1955年为逃避“私改”,他家就把庆云街28号卖掉,庆云街27号出典给七家住户,典期为三年, 1958年即典期届滿。后来,迫于一连串的政治形势下,沙家不敢、也没能力回赎。

到了1983年,沙惠珍靠与盘龙区法院彭正安的私人关系,在没有任何产权依据的情况下,把蔡云龙一人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后又把我及六家住户列为被告。开庭时,由干沙家拿不出庆云街27号产权依据,审判员王克勤便宣读昆明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的档案摘抄表,以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庆云街7号(注:不是庆云街27号)属于何石卿所有的记载,作为认定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庆云街27号属于沙惠珍所有的证据!而且,审判员王克勤以此为据,判决准予沙惠珍回赎他家放弃产权多年、拒绝维护修理的庆云街27号房屋!

按(52)财农字103号文件规定:“典当期滿逾期十年即视为绝卖” 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112号通知相关规定,夲案判决回赎是错误的!住户不服,上诉后,昆明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到云南省高院申诉,又被驳回!于是,云南省高院树立了以国民党政权的产权纪录,作解放37年后确认产权的依据” 的“反攻倒算”标杆案!正所谓:解放己经三十七年,法院判决回到解放前!

由于该案是违法立案,肆意歪曲事实,违法认定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判,迫使我代表全体住户到京上访,虽然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的女法官于金陵认为申诉有理,但需要补充昆明市“私改”的政策依据……后来,庆云街27号被拆迁,住户分散了,此案不了了之。

试问,云南省高院树立的这种标杆案,能经得住时间历史的检验吗?!

三、云南省高院对杨锡鸿诉云南省司法一案的判决,树立了“不依法行政有理”的标杆案企图把我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1998年,在我代理的一桩遗嘱继承案中,被告代理律师薛昌龄按委托人的要求,制造提供了伪造的遗嘱呈交给法庭。该伪证被法院否定,对方败诉后,迁怒于我,于是设下圈套,故意在法庭內对我和原告实施暴力,致使我和原告受到了伤害,企图挑起双方武斗……身为律师的我,知道在法庭內与对方当事人武斗的后果,于是克制了自己,没有落入圏套。
    我一怒之下,将问题反映到云南省司法厅。厅主要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对我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只有四把手李远毅副厅长,为包庇纵容薛昌龄,将他的个人意志,变为云南省司法厅的红头文件:“关于杨锡鸿反映薛昌龄制造、提供伪证情况的结论”。
    该结论把薛昌龄制造提供伪证的行为定为“工作上的失误”,做出“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而把我据实反映情况的合法行为,诬陷为“故意干扰各级领导及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并将这个对我所做的结论报送云南省相关部门和我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对我展开了高级别、全方位的封杀!并用提前三个月进行律师年检的手段,让我错过年检时间,使我的执业证未予年检。从此,我虽有执业资格,却失去了执业条件,导致我多年不能执业!

为此,我以红头文件为据,将云南省司法厅告上了法庭。但法院和司法厅官官相护,枉法裁判,云南省高院树立“不依法行政有理”的这一标杆案,逼迫我再次走上了上访之路。
    2005年3月21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听了我的申诉后,转省人大处理。回昆后,问题仍未解决,我再次到京上访。2006年2月21日,全国人大信访接待室将我的申诉材料转省人大,并明确要求:请接谈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005年3月27日、4月3日,我两次在前门大街邮局用挂号信向胡锦涛总书记寄了申诉材料,回到昆明后,收到了国家信访局的两封挂号信,信中告知我:材料己转最高法院处理,可直接向最高法院反映。
    在上述情况下,2006年底,在云南省政法委李明朝书记批示后,省政法委召集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开协调会,解决我信访问题。由于我从59岁上访到66岁!我累了!我烦了!我被迫接受了省高院原立案庭庭长田波的意见,由省司法厅签发了我的执业证,安排我到建耀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再为此上访。该案子就此画了一个不完整的句号。

今年律师年检上网学习时,我偶然发现:云南省高院把这个不依法行政有理的标杆案报送到《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行政审判卷)中,企图把我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夲来,恢复我的执业条件的事实,已证明该案判决是错误的!在事实上纠错以后,在程序上也应纠錯,这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的事!为此,我再次向云南省高院呈交了再审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院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再审!实事求是地遵循有错必纠的准则,撤销该案的全部判决,使该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让我放下包袱,安度残年!
    四、云南省高院树立的将“劳动争议”定为“行政诉讼”的标杆案,是应该纠正的时候了!    我爱人雷立红是1979年到昆明市饮食公司(下称:饮食公司)工作的正式职工,2004年“改制”“内退”时,已有25年工龄,但“内退”工资只有475元的70% ,332元!为此,雷立红要求查看工资档案,饮食公司不允许,后在劳动监察大队的支持下,才看到工资档案,这才发现,94至98年的档案是在98年8月11日一天之内伪造的!饮食公司承认:1988年,为向社保部门上报单位的养老保險缴费基数,调集人员,在数天时间内,为全公司2000多职工“补做”工资档案,确定了“封顶工资”,上报社保部门。饮食公司伪造职工档案,压低职工工资,既可以少交职工养老保險费,又可在“改制”时减少成夲,中铇私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立红把饮食公司告上了法庭。这时,我因被司法厅“软”吊销了执业证,只得用公民身份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昆明盘龙法院一审时,审判长赵鑫对我们调取工资表的申请置之不理;在庭前未交换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当即对十三组数十份数百页“证据”进行质证,而且只准我回答 “是”与“不是”,不准我针对被告自編自导的所谓“证据”进行质证。

一审法院拒不调取工资表,对夲案争议的475元工资究竟从何而来,也不进行查证,便凭手中的权力把饮食公司伪造档案的行为定为“补做”档案,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更是荒唐,以“奍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最终审核确定权在社保局”,“原告如认为奍老保险缴费基数有误,可提起行政诉讼” 为由,维持了原判;申诉后,云南省高院对原告提交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足以证明二审是错误的证据视而不见,却以“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为由,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决定。

2009年1月,我到云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民行处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为由,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后在检察长接待日向检察长申诉,主管民行案件的李若昆副检察长表态:此案“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夲案是劳动争议,根夲不是行政诉讼。” 后来,多位副检察长听完申诉后,对李若昆副检察长表态予以认可。但不知民行处长张迅,与省高院、饮食公司有什么猫腻,把法律置之脑后,对最高检察院的规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批示置之不理。
    为此,我们只有到北京上访。2011年3月10日上午,向全国人大信访局呈交了申诉材料,后被送到久敬庄。当日下午,在昆明市信访局杨副局长的劝说下,按工作组的要求,11日便返回了昆明。现在又是5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转来转去,来来回回,跑遍了云南省和昆明市多家部门,结果依然是上下推诿,连呈全国人大的材料,现在转到哪里都查不到!
    八年抗战,打垮了小日夲,八年的诉讼、申诉,这个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争议案,却被“击鼓传花”,转来转去!至今仍未解决!这个云南省高院树立的“伪造档案有理”的标杆案,不知要我上访到哪一天?!我这“中国第一上访户”那一天才能“失业”?!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钻石广场17楼    联系电话:0871-63620040   咨询热线:13888364899
版权所有:云南李贵红律师网 ynlgh.com © 2010-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6005682号-2
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贵红律师  网站管理